签订完买卖合同的李先生夫妇如今想解除交易。李先生这样解释,看房时出卖人告知该房屋的竣工日期为1999年。但在办理银行贷款过程中,估价公司出具的估价报告显示该房屋的竣工日期应为1990年。事后李先生要求出卖人提供房地产权证,发现其中记载的竣工日期即为1990年。李先生认为房屋的竣工日期属于房屋的相关信息,要求与出卖方重新协商房价,但遭拒绝。因此,李先生要求解除交易,并要求出卖方承担相关违约及赔偿责任。
分析:李先生已经实地验看房屋,且除其妻子外可能并无其证人可证明出卖人曾告知该房屋的竣工日期为1999年。房屋的竣工日期在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登记材料中均有记载,李先生作为买方有条件事先了解。若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书中就此问题未作特别约定,李先生即无法证明出卖人提供虚假信息。因此,李先生要求解除合同的要求无法获得支持,且还需向出卖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在二手房买卖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常常容易轻信口头陈述,而忽略对房地产权证等相关书面材料的查验。问题若能在事前得到确认,很多纠纷和损失就能够有效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