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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的保护伞下 宏观调控也要遵守《物权法》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09.28 来源:石家庄日报 唐 俊

  前几天,陡然在一个不起眼的老旧小区里看到一张手写体的粗糙提示牌——离《物权法》实施还有多少多少天,这显然是居民自发的举动,是个令人感慨的期望图景。由此可以窥见,在权利意识高涨的当下,民众对于这部从1998年就开始起草的法典的施行表现出了多么强烈的欲求和期待。物权被很多人看作是遮风避雨的大伞。

  业主与物业有时就像冤家,对于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形态存在的万千楼宇而言,谁是真正的主宰者,也许不是一个所有权人与管理权人的简单概念能够绝然厘清,而在《物权法》实施之际,那些早出生在前头的各色物业管理法规将何去何从,恐怕也是一个公众关注的焦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认为:“在今天看来,《物业管理条例》很多内容是比较科学的,在实践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该条例与《物权法》的规定在一些方面不是很协调。严格地说,应该是先有《物权法》,后有《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没有确立,就很难确立适当的物业管理规则。”

  《物业管理条例》与《物权法》在理念上存在一定的差别,《物业管理条例》强调的是管理,《物权法》强调的是对物权的保护和对业主自治的尊重,这在《物业管理条例》上有一定的体现,但是体现得不是很充分。

  一部新的法典实施之后,是石入深潭片刻无声,还是陨石坠地山响水响,或未可知,但十年磨剑之后效果如何,确实也是公众关心的核心问题。对此,北京大学教授尹田在一次题为“《物权法》的得与失”的演讲中指出:

  “《物权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自颁布后老百姓就从此得到了保护,生活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是很幼稚的想法。”早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很多规则已经存在了,一定意义上的财产秩序已经建立起来了……但是这些分散的规定保护不周全。比如土地权利,以前是通过行政规章的方式规定出来的。重要的财产权利通过行政规章规定,这样的保护是不充分的。因此实际上《物权法》的任务是制度审核,把分散的规则集合起来予以协调、重构、补充、契合,形成一个对财产权完整的保护体系。

  通过研读《物权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私有财产获得了与国有、集体财产平等的受保护的权利。如果再有随意侵犯私有财产的行为、规定、条例等,就是违反《物权法》,也就是说违反了法律。《物权法》明确了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的权利、义务。有一点可以肯定:过去业主们投诉无门的局面可以大大改观。反过来想,买房和居住的时候就更放心了!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和法规不可追诉条文是对房地产业的重大利好。老百姓可以安心买房了!不用担心使用期和今后的政策性变化了。

  下一步,房地产的国家宏观调控也要遵守《物权法》的规定了。因为,《物权法》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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