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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设施未检修最高罚五万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09.28 来源:东南快报 洪玉英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终于审议通过了。

    昨日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此前7月27日,该修订稿已进入三审,但因法律责任不明确,遭省人大常委会质疑,被延迟交付表决。

    修订后的《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新增了燃气设施每年至少检修一次、用户须与企业签订合同、两次书面告知后未交费将被停止供气等条款。

燃气设施未检修
最高罚款五万元


    燃气设施安全关系千家万户,条例在修改过程中,强调对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以及安全责任等制度。

    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对燃气计量装置、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每年至少要一次。

    未定期检查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力推“油改气”
发展燃气加气站


    随着油价不断上涨,“油改气”倍受关注。我省加气汽车目前集中在厦门和泉州,福州也正在积极筹建,引导公交车“油改气”,减少尾气污染。

    虽然“油改气”的推广还存在诸多困难,但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来保证燃气加气站的发展,新增了燃气汽车加气站管理内容。

    条例规定,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应具备8个条件,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未取得燃气汽车加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汽车加气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管道燃气企业
应与用户签合同


    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居民用户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对提出使用管道燃气,并符合供气条件和使用条件的居民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其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用户应当及时交纳燃气费,逾期未交纳燃气费,经两次以上书面告知后仍不交纳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依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气。用户交纳燃气费后,应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燃气表误差大
免费换还应补偿


    条例规定,用户对管道燃气计量仪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检定要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要求之日起10日内,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用户也可以直接委托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鉴定,或者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调解。

    经检定的燃气计量仪表,其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支付检定费用,并无偿给用户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仪表,退还因误差向用户多收取的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明确部门责任
六情形行政处分


    对于上次审议委员们提出的应当明确主管部门法律责任等问题,此次条例中新增了,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等六情形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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