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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公积金使用范围扩大 既可交房租又能看病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09.27 来源:东南快报 黄欣达

        记者昨日从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为方便职工使用公积金,增加公积金使用方范围,因房租超出家庭收入总额15%的职工,只需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房产的权属证明、房管部门的租赁证、市房委办出具的本人及配偶住房证明、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之后,办理公积金申请提取手续,即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据公积金中心相关人士介绍,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谓特殊病症是指:《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7〕72号)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的病症。只需职工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职工家庭收入证明和提取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身份证等材料,也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此外据记者了解,目前福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在支付首期购房款后,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申请提取时应提供经交易登记中心交易鉴证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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