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底前上报处置情况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记者今日从国土资源部获悉,在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措施取得明显成效同时,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直接影响了土地调控效果。为此,国土资源部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与此同时,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切实加强本地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的有关规定,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坚决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国土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