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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个人合作建房还能够走出多远?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09.14 来源:

     律师:多角度触及法律盲点

    个人集资建房是否有法律基础?是否涉嫌非法集资?个人集资建房的运作面临哪些法律风险?房地产专业律师宋恒玉认为,《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法》是目前我国对城市建设管理的最重要的法律,但在这两部法律中对此均未做出禁止。而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及《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也包含了合作建房的情形,这也是目前各个城市个人集资建房倡议者的主要法律基础。

    但宋恒玉表示,合作建房目前主要有四个途径:首先是成立住宅合作社,而这种方式始终未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和鼓励,因此始终未能得到实施。其次是成立个人合伙企业,由于个人合伙需要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又都处于城镇中低阶层的收入水平,因此,实际上也无法实施。再次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建造房屋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集资人低于50人,就无法达到建造房屋的资金规模,集资人高于50人,又受到我国《公司法》的限制,在实施上有其法律上的障碍。最后是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必然要先募集至少5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上报审批,租赁场所,购买办公设备等。由于目前法律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严格,设立时间漫长且注册费用昂贵,审批手续繁杂。

    专家:集资建房还有走多远

    省社科院有关专家认为,随着我国住房商品化的推进,国家对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用地已明令禁止,对城市私人建房也停止了用地审批。在当前条件下谈论甚至实践个人集资建房的举动,都不啻为非理性的冲动行为。问题的关键,还应当在政府的调控下,让房地产市场理性发展最终让居民依靠银行的贷款,圆自己的住房梦。

    也有专家从更深的专业角度提出了疑问:如果在建造过程中遇见不在预见之内的问题,如成本计算错误(隐性成本对没有实践的人士来说是无法估算亦无法认可的)、施工风险、银行贷款政策性调整、需要增加出资时(在目前金融紧缩的情况下。目前有资质、信誉的开发商都很难轻易获得银行贷款,如何来说服集资人继续出资?集资人因为这样或那样原因中途要求退出或转让的怎么办?如果房屋竣工验收后可以交付使用时,房产的价格上涨或下跌,上涨时如何来保证房地产开发公司不会向社会公开销售以获取巨额利润,而向集资人按时交付房屋,下跌时如果解决集资人的思想动摇并且这个风险该由谁来承担呢?成立的公司如不以营利为目的,那么税务部门如何征收营业税、交易契税?并且按照现行的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必须走“网上备案”的制度,纳入市场公开发售。内部定向销售不依法办理“网上备案”,主管部门是否会严厉惩处?以上种种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且无法绕开,因此说愿望是美好的,但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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