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特殊时期特定产物
“个人合作建房是特殊时期的产物。”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林晓彤称,“在当今房价高企,供需不平衡,购房者与开发商矛盾尖锐之下,才会出现个人合作建房”。他认为,个人合作建房不代表整个房产市场的发展,其是否具有生命力值得怀疑。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个人合作建房”显然是一条违背市场专业化分工的倒退之路。如果楼市能走上健康发展之路,房价理性回归,个人集资合作建房也就大可不必了。
“个人合作建房实际上是多股东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我国的房地产法,开发房产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对于这样的联合体开发出来的房产如何上市交易,如何办理产权,虽然在法律上尚未规定,但却没有先例可循。因此,按目前的政策,必须走合作开发的路。”林晓彤称。
他表示,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房地产开发是个信息难以对称的行业,许多开发的成本、政策风险都是在不断的变化之中,这些都要参与者对组织者给予极大的信任度。此外,在目前房产开发中,只有几位股东的开发公司都会有意见相左的时候,而个人合作建房有众多的业主,在具体运作上合作项目的开发商能不能代表全体业主,是不是每走一步都要争取每一位业主的同意,俗语说,众口难调,这样不但会牵制房产开发的进度,还会导致矛盾重重房产开发难以维续。
规模较小竞争力弱
面对可能争地的合作建房组织,开发商又持何种态度呢?
一位从业12年的业内专家告诉记者,合作建房不可能在市场上同开发商构成竞争关系。第一,开发商争取的项目一般要比合作建房的项目来得大;第二,开发商的资金力量和专业程度比合作建房组织要强。
对于个人合作建房而言,首先,较难形成统一的意见且协调成本较高。每位参与者对面积大小、朝向、楼层、户型都存在着不同的要求和标准,因此形成统一的意见和整合力量为合力有困难。第二,缺乏专业化的操纵团队,地产开发涉及诸多专业性强、具体琐碎的环节,如果没有相关的经验积累比较难开展工作。第三,缺乏约束机制,由于个人合作建房是纯粹的个人或者小团体的行为,大部分实践是以自觉、自愿为前提,一旦中途变卦,缺乏强硬的、可弥补的约束机制。如4月6日,深圳合作建房组织成功地以1400万的价格拍下龙岗布吉一烂尾楼,但是后来有10多人明确要求退出该组织,这就使该组织面临在限期内无法凑齐资金的尴尬。
银行:贷款门槛较难跨越
对于房地产开发,取得银行的支持是必不可少的,那么,作为放贷部门的银行会对合作建房伸出橄榄枝吗?
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的总经理助理郑伟华告诉记者:“现在对于开发商的放贷趋严,开发商自有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以上以及四证齐全,同时要综合考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及工程进度等因素,如果条件合格待结构性封顶后才能办理银行贷款业务。”郑伟华表示,对于个人合作建房而言,多数银行的资金托管都不存在问题。针对放贷问题,银行系统没有设置专门的门槛,但是也没有设定优惠条款,都是通用商业贷款的各种流程。如果他们能拍到地、找到合作的开发商,同时能够保证资金前期和后期的运作,银行放贷就有希望。
郑伟华称,合作建房的确能节省资金,但是建房是对组织能力、专业水平的一次高度挑战,对于低利润的工程能否找到合作的开发商确实是一个头疼的问题,如果找不到有资质的开发商那么寻找合作银行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