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从日本汇了笔钱给国内的朋友陈先生,委托其购房。陈先生却认为这笔钱用于偿还其欠款。双方为此对簿公堂。3日,福州市中院终审判令陈先生应将这笔钱还给林女士。
2003年12月1日,林女士通过日本一家银行汇款110万日元给陈先生,汇款单的目的栏中还注明:“祝新年快乐!购房费”。2004年5月25日,林女士又通过该银行汇了60万日元给陈先生,汇款目的栏上注明:“生活费、购房费”。
2004年8月,陈先生在仓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林女士认为,她共汇了170万日元给陈先生,并通过电话口头委托陈先生将其中的10万日元转交给林女士的哥哥,另外160万日元则是委托陈先生帮她买房的。但陈先生却没按她的要求购房。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陈先生返还160万日元购房款,并冻结陈先生所有的商品房。
陈先生则辩称,林女士汇来的160万日元根本就不够在福州买房,这笔钱是林女士还给他的欠款。她在汇款目的栏上所写的内容不对陈先生公示,陈先生也未能看到。林女士并没有提供其他有力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委托他购房的。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林女士两次通过日本某银行向陈先生汇款时,都填写了汇款目的,明确表示所汇款项是委托陈先生帮她买房的购房款。
而陈先生称160万日元是林女士偿还其借款的主张,由于没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林女士要求陈先生返还160万日元,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