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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都:侨城华府 购房者每人被“借”10万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09.10 来源:海峡都市报

       福建三隆地产在马尾亭江镇康庄路和锦洲路的繁华街头,开发占地达126亩的侨城华府,许多亭江人 纷纷上门预登记。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时,自称挡不住购房者主动下订金的要求,只好以月息8厘向少数购房者每人“借款”10万元,以在建房作为抵押。有购房者质疑:这不是在变相收订金么?

  购房者:借钱其实是收订金用来抵首付

  前几天,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张辛受朋友之托,到侨城华府售楼部预订房子。售楼小姐告诉他,要先借10万元给地产公司。当时张辛有点不明白,明明是交订金,为什么要说成借呢?随后,张辛在售楼小姐提供的抵押借款协议中发现,该楼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张辛说:“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是不能预售吗?它能作为抵押物吗?”昨日,张辛又告诉记者,从6日开始,不知什么原因,开发商又不愿借钱订房了。

  昨日,记者辗转从一位买房者手中得到一份他与三隆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和“借款收据”,经办人署名为林勇。

  协议里写着:“因投资经营所需,三隆向贷款人(购房者)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到2008年3月15日止(借款期限至三隆取得售楼许可证后通知贷款人签约之日止,确切日期以三隆通知时间为准)。如三隆需要将借款期延长,应在到期前3日内通知贷款方,借款期自动顺延1个月,借款利率及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保持不变。还款方式为连本带息至还款之日一并归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8厘计算。”三隆在保证条款中还提到:“三隆将侨城华府某号楼层某单元或某层某号商铺作为还款抵押物,在三隆取得售楼许可证后,保证贷款人购得上述抵押物。”“贷款人的借款全数充抵首期购房款,借款利息由三隆以购房款优惠方式返还给贷款人。”

  开发商:购房者主动提出碍于情面才“借钱”

  昨日,记者电话联系上经办人林勇,他表示自己只是代理商,具体情况要向三隆地产办公室翁主任了解。随后记者拨通翁主任的电话,翁主任承认确实存在向个人借款一事,但均是个人主动借给三隆的,而且双方是本着自愿原则。

  销售部姓鄢的女经理在电话里向记者解释,年初该楼盘打出广告之后,许多亭江人纷纷上门预登记,还有人为了能买到满意的房子,通过各种关系“主动”要求下订金。我们也知道楼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不能收购房者任何费用,一直不肯收。后来碍于情面,更出于慎重起见,就以月息8厘向少数购房者借款。它不同于一些开发商以内部认购办理“VIP卡”等形式收取订金、会员费等预订款性质费用。目前已借钱给三隆的购房者有30~40户,该楼盘总共有一千多套房子。

  至于为何每户借款额是10万元?鄢经理说:“10万元不是我们定的,是那些购房者通过各种关系自己愿意出的。要知道,亭江是著名侨乡,这里的人是以美金来计的,出手阔绰,10万元对他们不算什么。”

  部门说法: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在建房不能抵押

  昨日,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登记与交易管理处蔡宏强副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明确表示,抵押需要登记,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建房地产项目没法登记,所以在建房地产项目不能抵押给个人。否则,容易出现重复抵押,万一发生风险,就没法保护贷款者的合法权益。

  “该协议的本质就是卖房子,不管主观意愿如何,这种方式客观上就是在规避预售许可证制度,只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肯定违规。”昨日,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林雁这样告诉记者。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檀木林律师也持同样观点,他补充说:“对于未建的商品房进行抵押借款,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抵押,属于无效合同。这样的借贷关系极易发生风险,而这些风险往往转嫁到个人身上。”

  □相关链接

  8月21日,省建设厅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通知,《通知》指出,要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严禁以放号、内部认购、内部认筹、内部登记、办理“VIP卡”等形式收取订金、诚意金、会员费等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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