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规最高罚10万,福州这一新规昨日开始实施
昨日,福州市房管局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完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通知规定,从即日起,凡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以下统称“住宅物业”),开发商应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若开发商违规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知还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依法通过招标投标,擅自承接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或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由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这是对物业招投标
最严格的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物业协会副会长林常青告诉记者,这是到目前为止他所获悉的对住宅前期物业招投标制定的最严格的规范性文件。从全国范围来看,该规范性文件即使不是最先进的,也属于领先水平。
“实际上,早在2004年省建设厅下发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中,就对住宅的前期物业招投标作了规定。”林常青说,“但当时的规定只是要求开发企业必须走招投标的路,并没有规定如果开发商违规该如何处罚,因此其执行力度和对开发商的制约显得不够。”
福州市物业协会副会长陈宝增表示,虽然《福建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已经施行了3年,但开发商通过各种非招投标方式或者以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公司的情况时有发生,所谓“子母物业公司”经常见诸媒体。这类物业公司自恃是开发商的下属企业,在小区的物业服务方面有时做得不太到位,最终激化了与社区居民的矛盾。“子母物业公司”只有少数几家属一级或二级企业,绝大多数连三级资质都达不到。而新规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子母物业公司”现象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