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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陈娟:闽四类困难职工可提公积金付房租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09.04 来源:晚报 作者: 陈娟

记者昨日获悉,省建设厅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即日起,我省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意见》规定,我省任何地方、单位不得自行调高缴存比例;今后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改制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四类职工提供证明材料后,可部分或者全部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等相关费用。

  缴存比例不得自行调高

  据了解,我省任何地方、单位不得自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意见》下发前已经省政府批准执行高于12%的市县,暂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目前,福州市缴存比例为12%。

  《意见》还指出,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上限标准由设区市管委会一年一定,并及时予以公布。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

  此外,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起讫日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各设区市应于每年的7月1日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进行统一调整,一年一调。

  据了解,在文件发布前,福州市每年1月份对此基数进行调整,如今依据这个文件更改时间。

  企业拖欠公积金必须补缴

  据了解,今后,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改制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被规定应当明确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如果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的,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将予以优先偿还。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规定要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产中解决。如遇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将按当地劳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类贫困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此次发布的《意见》首次提出四类职工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等费用。

  这四类职工包括: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因企业破产、改制而下岗的,连续满2年未重新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据悉,这四类职工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提取条件证明材料及提取用途证明材料之后,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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