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9月1日公布。新条例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业主可申请撤销侵权决定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多处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到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由于规定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为防止这种行为可能侵害到业主的权益,新条例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力,新条例对此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可解聘物业
其中备受关注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的7件“大事”的通过人数有了变化。新条例除了“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外,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5件“大事”,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了,而修订之前,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都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小区公共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新《物业管理条例》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新条例规定,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新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