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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出台新政 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行为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08.31 来源:海峡导报 作者: 杨文

适用及廉租房用地须占10%以上

  省国土资源厅出台新政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行为

  今后,凡房地产开发商存在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问题,将被记录在信用档案,限制其参加新的土地使用权竞买活动。昨日,省国土资源厅正式下发《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对开发企业违反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擅自改为商品房建设,并已建成销售的,均应受到严格依法查处,同时应按同地段商品房土地市场价格标准,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

  省国土资源厅此次发文明确规定,我省住房用地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用地必须占房地产开发用地总面积的10%以上,各地要加强管理和跟踪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在供地批文中明确建设标准、土地用途、建设期限和动工日期等土地使用条件,并以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可采取限定房价、户型面积和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将土地使用权连同建设项目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套型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各项规划设计指标等控制性要求,以合同形式约束开发商严格按约定的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新规强调,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的建设单位或承包开发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及各项规划设计指标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凡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未住满5年的或不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变更登记手续。

  据悉,根据新规要求,我省将全面落实建设项目供地全面跟踪监督管理制度,强化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批后监管工作,逐宗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管理档案,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或承包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中有违规行为的,应记入其信用档案,限制其参与新的土地使用权竞买活动。(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杨文 通讯员 陈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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