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一般应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建设。
    承建单位要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成本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按建设成本确定,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建设成本构成:
    (一)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三)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费;
    (四)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贷款利息;
    (六)税金;
    (七)以(一)至(四)项费用之和为基数1-3%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购房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