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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预售房须在许可后10日内公开发售

买房预订金15日内退还

海西房产网 发布时间:2007.08.27 来源:东南快报

  2007年8月23日起,全省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放号、内部认购、内部认筹、内部登记、办理 “VIP卡”等形式收取定金、诚意金、会员费等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必须在15日内向预订者退还所有费用。

  省建设厅22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出台多项政策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明确无论企业是否取得预售许可,都不得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已经收取费用的要立即退还给购房者。

  严禁非法预售、变相预售

  省建设厅在22日下发的《通知》中,首先明确了“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行为”,规定无论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各种形式收取定金、诚意金、会员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立即整改,停止违规行为。

  企业须在8月21日起15日内,向购房人退还所有预定款性质费用,并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清退整改情况;逾期不整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依法立案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并向社会曝光,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预售房须在许可后10日内公开发售

  23日起,全省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楼盘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公开发售,此举旨在打击少数不良开发商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行为。

  据介绍,逾期未开盘售房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收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可售的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无故拒售,一经发现有拒售行为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通过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同时,省建设厅还要求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跟踪管理,对达到预售条件而未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要采取措施督促开发企业及时办理,制止囤积房源的行为。

  严格审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

  为防止境外机构和个人的炒房行为,今后,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省购房时必须提供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以及个人购房用途均为自用或自住的有效证明文件。同时,开发企业还应要求购房业主提供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个人在境内学习或工作时间超过1年的证明,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将商品房预(销)售给不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

  另外,我省还将进一步落实商品房销售实名制和明码标价制度,严禁将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不实价格,炒作房价。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证时须如实准确填报项目情况及楼盘表 ,同时确定公建配套施工进度和项目竣工交付时间,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现场及时勘察有关项目工程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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