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条例》规定,由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不需职工亲自办理。由于职工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这一方式是委托单位进行的,职工对单位是否为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是否及时为其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结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如果职工对自己账户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结存、增减变动状况不了解,就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给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出具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职工出具有效凭证,不仅可以将其与职工债权债务关系加以确定,而且还可以通过有效凭证的发放增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透明度,调动职工关心、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职工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是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全面反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的证明。
目前我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主要有存折式。
住房公积金存折是在现有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上配备、安装热敏打印机,进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结存情况的补充登记。打印出职工账户内若干月住房公积金的收支余额,使职工持有和保留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据,准确掌握单位、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具体情况。
除外,我市每年6月30日后由各承办银行打印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对账单,并发至至各单位交职工个人对账。
3、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