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登记后20日内必须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单位应该怎样“作为”的问题,而且也为职工个人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按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提供了检查的时间依据。
新《条例》规定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单位变更或者注销,不仅原单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作为”,而且清算组织也可在规定时间内代为“作为”。当发生上述情况后30日内,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原单位登记,自办妥变更或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必须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的行为责任人。因此,当以上行为发生时,责任人应按本条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