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发[1994]43号文《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根据闽政[1995]40号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和闽政[1995]综260号文《关于福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简称《方案》)等有关出售公有住房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福州市辖五城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中央及外地驻榕单位。
第二条 出售范围
凡经确认产权清楚的公有住房,方属出售范围。当前先出售四层(含四层)以上或符合小区规划要求的框架或砖混结构的单元式套房。楼外杂物间暂不出售。
下列公有住房不在出售范围:
1、已列入近期(五年内)旧城改造规划的;
2、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
3、代管房产和产权未确定的;
4、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
5、危房以及即将更新改造的旧住房;
6、与办公、科研、教学等混杂在一起,无法分隔对外单独开门的住宅;
7、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出售的住宅。
第三条 售房对象
1、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合同制)和离、退休职工;
2、属于正常工作调动,又调入单位未分配到住房的插花户;
3、已故干部、职工的配偶;
4、居住市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现住户;
5、已离、退休的单身职工。
以上凡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符合分房条件、以自住为目的现住户,可申请购买现住房。
第四条 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原则。
第五条 计价原则
1、向高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1995年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700元。
2、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1995年框架结构售房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5元;标准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88元,其中,负担价为482元,抵交价为306元。
3、非封闭阳台(含自费封闭的)和楼底层或顶层附属用房及共用分摊部分(如楼梯等)的计价,按实际售价的50%计算。
4、按成本价购买框架结构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售价低于l 80元的按180元计算;砖混结构(含构造柱、砖混一等、二等、大板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售价低于150元的按150元计算。按标准价购买框架结构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售价低于160元的按160元计算;砖混结构(含构造柱、砖混一等、二等、大板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实际售价低于130元的按130元计算。
5、局部扩建、加层的计价从其主体楼房 。
6、一般装修的住房系指:水泥或油漆地面;内墙和顶棚为普通抹灰、涂料;钢、木门窗;日光灯或普通白炽灯:一个卫生间,内设马桶、水泥或马赛克地面,涂料或瓷砖墙裙;普通自来水到户。超过上述范围的装修和设备,一律单独计价出售。可按原价或以重置价按耐用年限折旧计价。进口的设备和装修材料,一律按原进价加外汇调节税计价。具体由各产权单位评定,报市(或省直)房改办审定后执行。
第六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公有旧住房的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按成新折扣计算。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年折旧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一律按30年计算。
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住房结构和所处地段、朝向、层次不同进行调节计价(各调节系数详见附表)。
第七条 职工按成本价、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给予以下折扣:
1、工龄折扣:根据购房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前的工作年限给予工龄折扣。工龄以购房职工夫妇工龄之和计算,双职工一方已去世,另一方末再婚的,已故职工生前工龄可以计算。工龄按虚龄计算。年工龄折扣率为成本价或标准价的0.6%。离退休职工工龄,按人事、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
2、现住房折扣:1995年度给予5%的现住房折扣,今后逐年减少1%。
3、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免缴契税。
第八条 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按下列公式计算(计量单位:元/平方米):
1、以成本价售房实际售价的计算公式:
实际售价=成本价×(1-年工龄折知率×夫妇工龄之和—年折旧率×竣工年数—现住房折扣率十结构系数+地段系数+朝向系数+层次系数)
2、以标准价售房实际售价的计算公式:
实际售价=标准价×(1-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年折月率×竣工年数)+负担价×(结构系数:地段系数+朝向系数+层次系数-现住房析知率)